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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刘某甲、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吕执字第9号 申请人刘某,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甲,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刘甲、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吕执字第9号
申请人刘某,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甲,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刘甲、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了(2010)安民吕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0)安民吕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秀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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