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吕执字第9号 申请人刘某,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甲,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刘甲、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了(2010)安民吕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0)安民吕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