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337号 申请执行人孟某,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 孟某诉李某民间侵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7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李某的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玉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