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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与李某某欠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安水执字第117号 申请执行人姬某,男,193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49年3月1日出生,汉族。 姬某申请执行程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于2007年3月8日审结,该案(2007)安民水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安水执字第117号
申请执行人姬某,男,193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49年3月1日出生,汉族。
姬某申请执行程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于2007年3月8日审结,该案(2007)安民水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李某某银行存款壹万零叁百元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兰照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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