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安水执字第117号 申请执行人姬某,男,193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49年3月1日出生,汉族。 姬某申请执行程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于2007年3月8日审结,该案(2007)安民水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李某某银行存款壹万零叁百元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兰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