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27-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 被执行人王某,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 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诉王某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2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初字第0027号民事裁定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王某在安阳商都银行某支行的银行存款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振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