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67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夏某某,男,194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李某申请执行夏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1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水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夏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夏某某银行存款30200元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兰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