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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夏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67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夏某某,男,194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李某申请执行夏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1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水初字第409号民事判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67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夏某某,男,194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李某申请执行夏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1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水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夏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夏某某银行存款30200元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兰照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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