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100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 张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8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1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刘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3)安民初字第018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彭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