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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拖欠煤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1)安执字第246-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 张某诉王某拖欠煤款纠纷一案,于2001年5月22日审结,该案(2001)安经一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1)安执字第246-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
张某诉王某拖欠煤款纠纷一案,于2001年5月22日审结,该案(2001)安经一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王某在信用社账号0000013401409192xxxx上的存款。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秀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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