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1)安执字第246-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 张某诉王某拖欠煤款纠纷一案,于2001年5月22日审结,该案(2001)安经一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王某在信用社账号0000013401409192xxxx上的存款。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