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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安执字第80号 申请执行人楚某,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 楚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9月24日审结,该案(2008)安民商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安执字第80号
申请执行人楚某,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
楚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9月24日审结,该案(2008)安民商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李某的银行存款壹万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玉堂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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