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安执字第80号 申请执行人楚某,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 楚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9月24日审结,该案(2008)安民商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李某的银行存款壹万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玉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