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某某与董某某返还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00254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7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水冶钢铁公司家属院2区3号楼3单元。 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57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曲沟镇董车村。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董某某返还财产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00254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7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水冶钢铁公司家属院2区3号楼3单元。
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57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曲沟镇董车村。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董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2009)安民一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证:被执行人董某某暂无能力返还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一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海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