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安白执字第48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王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1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胡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胡某某在安阳商都农商银行瓦店支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