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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安白执字第48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王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1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初字第349号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安白执字第48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王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1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胡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胡某某在安阳商都农商银行瓦店支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秀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