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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安柏执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王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5日审结,该案(2005)安民柏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安柏执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王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5日审结,该案(2005)安民柏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柏庄支行的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兰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