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安柏执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王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5日审结,该案(2005)安民柏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柏庄支行的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兰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