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472-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3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某,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王某诉吴某赡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吴某银行账号;62299111920****只收不付。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