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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周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92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王某申请执行周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6日审结,该案(2012)安中民监字第11号民事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92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王某申请执行周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6日审结,该案(2012)安中民监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周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周某某银行存款柒万柒仟伍佰伍拾元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兰照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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