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339号 申请执行人程某,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程某甲,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程某诉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23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程某甲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程某甲所有的安阳县柏庄镇房产三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玉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