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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339号 申请执行人程某,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程某甲,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程某诉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23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339号
申请执行人程某,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程某甲,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程某诉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23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程某甲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程某甲所有的安阳县柏庄镇房产三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玉堂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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