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恢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程某,男,194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程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3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水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王某某银行存陆仟元整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兰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