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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姬某某欠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安柏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程某,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姬某某,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程某申请执行姬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于2007年3月8日审结,该案(2007)安民柏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安柏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程某,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姬某某,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程某申请执行姬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于2007年3月8日审结,该案(2007)安民柏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姬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姬某某在工行郑州财富广场支行的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黄兰照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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