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安柏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程某,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姬某某,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程某申请执行姬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于2007年3月8日审结,该案(2007)安民柏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姬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姬某某在工行郑州财富广场支行的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黄兰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