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953号 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秦某某申请执行程某某、任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5日审结,该案(2012)安铜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程某某、任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铜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彭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