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秦某某与程某某、任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953号 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秦某某申请执行程某某、任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953号
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秦某某申请执行程某某、任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5日审结,该案(2012)安铜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程某某、任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铜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彭 震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程某与姬某某欠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