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013号 申请执行人秦某,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 胡某诉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8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王某所有某家属楼东单元三楼东户住房一套。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