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1)安执一字第345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姬某,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姬某债务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2日作出(2001)安民水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某于200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姬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1)安民水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