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366号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郝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1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马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3)安民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