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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366号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郝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1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160号民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366号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郝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1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马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3)安民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 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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