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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334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赵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9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82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334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赵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9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82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赵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赵某所有的在安阳市文峰区某小区5号楼2单元5层502房产一套(证号文峰区第私113101xxxx)。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秀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