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334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赵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9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82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赵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赵某所有的在安阳市文峰区某小区5号楼2单元5层502房产一套(证号文峰区第私113101xxxx)。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