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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王某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653号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 贾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7日审结,该案(2012)安少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653号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
贾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7日审结,该案(2012)安少刑初字第2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王某某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少刑初字第2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 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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