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653号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 贾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7日审结,该案(2012)安少刑初字第2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王某某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少刑初字第2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