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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2007-1号 申请执行人贾某,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吉某,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 贾某诉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8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2007-1号
申请执行人贾某,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吉某,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
贾某诉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8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吉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吉某银行账号:622700246516006xxxx。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秀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