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2007-1号 申请执行人贾某,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吉某,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 贾某诉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8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吉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吉某银行账号:622700246516006xxxx。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秀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