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安执字第189号 申请人陈某,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冯某,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7日作出了(2007)安民商二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于2008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7)安民商二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