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民初字00782号 原告秦某某,女,汉族 被告杜某某,男,汉族 原告秦某某为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俊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秦某某和被告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某诉称:原、被告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女儿现已成年。由于婚前不了解,特别是被告经常赌博,没有家庭责任感。双方经常生气,原告感到在村民面前无法抬头做人。故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原告被告离婚;二、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月;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四、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杜某某答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9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杜某甲,现已成年;2004年5月24日生有一子杜慧星。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20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也未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驳回原告秦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俊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安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