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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某甲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1999)安执一字第97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47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甲,女,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县人民法院(1999)安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3月17日向被执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1999)安执一字第97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47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甲,女,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县人民法院(1999)安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甲于2001年3月20日前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甲在银行有存款尚未支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某甲存款陆仟贰佰壹拾陆元伍角贰分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陪审员  郑石成

陪审员  王庆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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