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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821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了(2014)安民初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821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了(2014)安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被执行人杨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安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秀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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