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821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了(2014)安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被执行人杨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安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