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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耿某某等人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208-1号 申请人邓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耿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邓某某诉被执行人耿某某等人侵权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208-1号
申请人邓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耿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邓某某诉被执行人耿某某等人侵权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邓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福拴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太善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