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3)安执字第00005号 申请人赵某某,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赵某某诉被执行人郑某某等人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01)安经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赵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某某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福拴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太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