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397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安阳县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安民水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县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长期不在家,且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0)安民水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