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727号 申请执行人李正科,男,1982年2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鄢文祥,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红琴,女,1974年3月5日生,汉族。 关于李正科申请执行鄢文祥、刘红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正科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该意思表示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艳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