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596号 申请执行人韩尚垒,男,1966年8月9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胡连武,男,1968年4月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红河,男,1973年2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滑县天盛农资有限公司。 关于韩尚垒、胡连武、李红河申请执行滑县天盛农资有限公司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尚垒、胡连武、李红河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该意思表示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城民初字第2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艳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