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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尚垒、胡连武、李红河与滑县天盛农资有限公司质量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596号 申请执行人韩尚垒,男,1966年8月9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胡连武,男,1968年4月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红河,男,1973年2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滑县天盛农资有限公司。 关于韩尚垒、胡连武、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596号
申请执行人韩尚垒,男,1966年8月9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胡连武,男,1968年4月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红河,男,1973年2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滑县天盛农资有限公司。
关于韩尚垒、胡连武、李红河申请执行滑县天盛农资有限公司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尚垒、胡连武、李红河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该意思表示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城民初字第2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艳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