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264号 申请执行人陈长安,男,1966年2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胜涛,男,1969年5月1日生,汉族。 关于陈长安申请执行孙胜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长安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该意思表示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一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艳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