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549号 申请执行人李平合,男,生于1962年10月10日,汉族。 被执行人董有俊,男,生于1962年9月26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赵彦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有俊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有俊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董有俊的银行存款76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献平 审判员 宋荣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晓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