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李利伟,男,生于1975年6月19日,汉族。 被执行人葛国兴,男,成年,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2月14日作出的(2012)内城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葛国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葛国兴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葛国兴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葛国兴的银行存款2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献平 审判员 宋荣文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晓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