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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猛猛与赵颜容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313-1号 申请执行人吴猛猛,男,生于1991年11月16日,汉族。 被执行人赵颜容,女,生于1992年10月27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安中民二终第453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313-1号

申请执行人吴猛猛,男,生于1991年11月16日,汉族。

被执行人赵颜容,女,生于1992年10月27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安中民二终第4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赵颜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颜容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颜容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赵颜容的银行存款1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献平

审判员 宋荣文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林晓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