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533-1号 申请执行人刘继军,男,生于1971年8月13日,汉族。 被执行人董顺青,男,生于1969年11月3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内城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董顺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顺青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顺青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董顺青的银行存款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献平 审判员 宋荣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修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