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75-1号 申请执行人孔祥彬,男,生于1991年8月3日,汉族。 被执行人王利冉,女,生于1993年12月27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内楚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保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利冉的银行存款3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林 审判员 刘军伟 审判员 崔军胜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振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