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四季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东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万亮,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保国,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 原审被告鹤壁市市场发展中心,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191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小海,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鹤壁市市场发展中心职工。 原审第三人郭玉强,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 上诉人鹤壁市四季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四季青公司)与被上诉人韩保国、原审被告鹤壁市市场发展中心(以下称市场发展中心)、原审第三人郭玉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韩保国于2013年4月11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四季青公司交付四季家园小区2号楼中单元1楼东户商品房一套,并赔偿损失20000元;2、市场发展中心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责任。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3)淇滨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四季青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四季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东顺及其委托代理人于万亮、被上诉人韩保国、原审被告市场发展中心委托代理人孙小海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郭玉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淇滨区人民法院(2013)淇滨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郭 琳 审判员 骆慧杰 审判员 刘万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司明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