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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群鑫商贸有限公司与刘烔生、王仁平、陕西鑫坤矿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初字第99号 原告鹤壁市群鑫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五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海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提起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初字第99号
原告鹤壁市群鑫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五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海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提起上诉。
被告刘烔生,男,1961年3月2日出生。
被告王仁平,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
被告陕西鑫坤矿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军,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群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烔生、王仁平、陕西鑫坤矿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群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群鑫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群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鹤壁市群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波
审 判 员  苗国庆
代理审判员  朱军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亚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