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初字第99号 原告鹤壁市群鑫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五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海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提起上诉。 被告刘烔生,男,1961年3月2日出生。 被告王仁平,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 被告陕西鑫坤矿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军,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群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烔生、王仁平、陕西鑫坤矿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群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群鑫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群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鹤壁市群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波 审 判 员 苗国庆 代理审判员 朱军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