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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强与正阳县杰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退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825号 原告丁强,男,汉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潘成中,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阳县杰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杰,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825号

原告丁强,男,汉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潘成中,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阳县杰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杰,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退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隗征公开开庭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强诉称:2012年1月29日,原告与陈建杰等四人共同出资成立正阳县杰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原告出资30000元,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为监事,但自2013年以来陈建杰等股东因原告婚姻问题,拒绝原告参与公司经营,也未分配利润,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股金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建杰辩称:不同意退款,被告并未收到原告出资款。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9日原告丁强、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建杰、陈建杰妻子刘素梅、陈建杰女儿陈瑞成立正阳县杰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后来原告丁强与陈建杰女儿陈瑞离婚,原告丁强遂要求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建杰退还其成立公司时出资30000元股金,但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建杰拒绝支付,双方也未就退股事宜进行结算。因此双方成讼,原告诉来本院,请求解决。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正阳县杰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基本信息表、法定代表人任命书、首次股东会决议、正阳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1001号判决书。调解笔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本案中原告丁强要求被告退还其成立公司时出资30000元股金,因原、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就双方以及其他合伙人成立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无法确定具体应退数额,因此对原告要求退还股金30000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丁强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隗征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