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刑初字第447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现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重婚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1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7月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国庆,男,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4)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洁、代理检察员赵拓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国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和李某甲于1994年1月份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育有一女李某乙(1995年2月出生)。2004年左右,被告人李某某离家出走,在外打工时与王某某结识,后李某某和王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并育有两子。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的婚姻系换亲而结婚,二人并没有夫妻感情,被告人因经常遭受家庭暴力才离家出走。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和李某甲于1994年1月份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育有一女李某乙(1995年2月出生)。2004年左右,被告人李某某离家出走,在外打工时与王某某结识,后李某某和王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并育有两子。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1月26日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甲的谅解,被害人李某甲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李某某是他经媒人介绍明媒正娶的妻子,也是他女儿李某乙的亲生母亲。他俩是在1994年1月办理的结婚证,1995年在计生政策内生育一女儿,取名李某乙。2004年左右的一天,李某某说去医院看手,然后就离家出走了,离家已经十一年,直到今年四月份他收到了平舆县人民法院的传票,说是李某某到法院起诉他离婚,他才知道李某某的消息。后来经过打听知道李某某已经以夫妻名义和正阳县寒冻镇大史庄村余庄的王某某共同生活了,并且两人还生育了两个男孩,于是就报警了。当年结婚是因为他家兄弟们多,娶媳妇都很困难,后来经媒人介绍,他家以他妹子李某丙和李某某的哥哥换亲的方式娶到了李某某。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是他们庄王某某的老婆,二人是夫妻关系,生育有两个男孩,李某某是平舆县的,具体哪的不清楚。什么时间结婚的记不清了,二人在一起有十年左右了。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平舆县万金店镇厂庙村村委计生专干。她认识厂庙村直沟李庄的李某某,李某某离家十多年了。李某某的丈夫叫李某甲,二人的结婚证发证日期是1994年1月。二人婚后有一个女儿叫李某乙。当时李某甲是换亲才娶到了李某某。李某某从家里走时没有和李某甲办理离婚手续。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厂庙村村委任书记三十多年了,他认识李某甲,李某甲家有老婆李某某和一个女儿李某乙。李某某离家出走好多年了,一直到现在还没有音讯。李某甲和李某某应该是九几年结的婚,后来不清楚啥原因李某某直接从家里出走了,李某甲和李某某没有离婚。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和李某甲是邻居关系。李某甲家有三口人,妻子李某某和女儿李某乙,后来李某某是零几年的时候离家出走的。李某某和李某甲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她认识余庄的王某某,不知道王某某的妻子叫什么名字,只知道王某某的妻子老家是平舆县的。王某某的妻子是十多年前从平舆县过来的,过来以后就和王某某成家了,二人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到现在,至今已生育了两个男孩。听说王某某的妻子和王某某生活以前,已经在平舆县结过婚了,至于是否离婚不清楚。 (6)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和王某某是一个庄的,王某某的老婆叫李某某。二人什么时间结婚的不清楚,只知道李某某家是平舆县的,是十多年前来到他们村和王某某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一直到现在,现在有两个儿子。 (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他现任正阳县寒冻镇大史庄村村支书。他认识王某某,王某某的妻子叫李某某,是王某某的第一任妻子,老家是平舆县的。十多年前王某某还是单身的时候,有一年王某某请人帮忙收花生,这些人中就有李某某,后来李某某就和王某某生活在了一起一直到现在,二人已经生育了两个男孩一个女孩三个孩子。在李某某没有和王某某生活在一起之前,王某某没有结过婚,听说李某某以前结过婚,离没离婚不清楚。 (8)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他认识王某某,不知道王某某老婆叫什么名字,不是本地人。他知道王某某只有这一个老婆,二人在一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将近快十年了,现在有俩个孩子。 (9)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和王某某是邻居。王某某家里有五口人,有他的父亲、两个孩子和老婆。王某某的老婆叫什么名字,老家是哪里的他不知道。 (10)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他认识王某某,王某某的儿子王壮壮在他班里读书,王壮壮登记的是2009年5月4日出生。他不知道王壮壮的母亲叫什么名字,但见面能认出来,他经常见到她来接王壮壮。 (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和李某某是在2005年在山西省临汾市打工认识的,认识后他们一块回到正阳县寒冻镇大史庄村余庄老家,平时一起吃住,2005年生育了大儿子王某乙,2009年生育了小儿子王壮壮。他们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近十年了,他和李某某没有办理结婚证,二人共同生活前他没有结过婚,他不知道李某某是哪里人,也不知道李某某之前是否结过婚。 (1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父亲是李某甲,母亲是李某某。她前两年在家里见过她父母办理的结婚证,后来听她父亲说弄丢了。她父母结婚后就生育她自己,小的时候她母亲就离家出走了。直到今年4月份,她母亲起诉离婚才知道她母亲离家出走后和正阳的一男的成了家并生了孩子。 3、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供诉她的家庭情况是有三口人,有李某甲和李某乙,她并没有和李某甲离婚,她和王某某认识并与其育有两子,她和王某某生育有两个孩子,大的叫王某乙,小的叫什么记不清了。她和王某某同吃同住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八九年了。王某某不知道她和李某甲没有离婚。 综合证据:1、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68年6月7日,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结婚证复印件、提取证明和平舆县民政局书面证明:证实2003年平舆县万金店镇的婚姻登记档案没有移交给该局,所以从2010年以前的婚姻档案中没有该镇1995年的婚姻档案。正阳县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5月23日从万金店镇厂庙村村委提取李某某结婚证壹本,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已于1994年和李某甲依法领证结婚并育有一女的事实。 (3)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无刑事犯罪前科。 (4)抓捕证明:证明李某某于2014年6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平舆县辛店法庭院内抓获的事实。 (5)控诉书:证实李某甲控告其妻子李某某重婚,要求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6)李某某起诉与李某甲离婚诉讼的相关卷宗材料:证实了李某某于2014年3月起诉到平舆县人民法院要求与李某甲离婚的事实。 (7)谅解书:证实2014年11月26日,被害人李某甲出具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李某某,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2、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辨认出李某某是和王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女子,是王某某两个孩子的亲生母亲。 证人王某某辨认出李某某是和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女子,是两个孩子的亲生母亲。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据有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6月27日,经该院判决准予李某某和李某甲离婚。 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后,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和李某甲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王某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二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甲的谅解,酌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武磊 审 判 员 代华 代理审判员 王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金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