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01185号 原告杜洁娟,女。 委托代理人屈海涛,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彩红,女。 原告杜洁娟诉被告李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洁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屈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彩红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洁娟诉称:原、被告系陕县住建局维修资金管理站工作人员,且在同一办公室上班。2013年6月份,被告有急事,要用原告的公务卡,承诺几个月归还。考虑到都是一个单位的,就将自己尚未开通的信用卡开通后借给了被告。原告的信用卡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所发,卡号为6283100000409592。卡借给被告数月后,原告催要未果,经核实,卡上的30000元已被被告取走。原告的信用卡已到还款期限,怕影响到原告的信誉。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都没有结果。无奈,原告将被告投资的钱还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其所借原告信用卡上的现金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彩红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杜洁娟、李彩红系陕县住建局维修资金管理站工作人员,且在同一办公室上班。2013年6月份,李彩红向杜洁娟借用公务卡一张,卡号为6283100000409592,并累计透支30000元。2014年6月26日,杜洁娟代李彩红偿还透支款30000元。后经杜洁娟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2014年6月12日,石艳红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我叫石艳红,在陕县住建局维修资金管理站上班。杜洁娟、李彩红和我在一个办公室上班,去年6、7月份,李彩红说有急事向杜洁娟借用公务卡一张(30000元)。说是有急用,用用就还了,我看到杜洁娟就把卡给了李彩红,可是一直到今年6月份卡一直未归还,将近一年的时间,杜洁娟多次催要未果,可直到现在也没有把卡归还给杜洁娟”。证明上有石艳红的签名确认。另外,杜洁娟出示李彩红与其聊天的微信记录,内容为:“杜姐,过几天我去了,给你点钱,再最困难时你帮我”。 本院认为:被告李彩红向原告杜洁娟借用公务卡一张,并累计透支30000元,有短信、证人证言及李彩红发的微信为证,杜洁娟代为偿还后,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被告李彩红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杜洁娟催告后,被告李彩红仍未还款的,应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杜洁娟要求被告李彩红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李彩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洁娟借款本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70元,合计920元,由被告李彩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云飞 代理审判员 郭爱丽 人民陪审员 王 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铁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