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2355号 原告姚长江,男。 委托代理人刘静洁。 被告刘其虎,男。 原告姚长江与被告刘其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贾丽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与原告高先功与被告刘其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薛风缺与被告刘其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姚运章与被告刘其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刘九令与被告刘其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高春雷与被告刘其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姚金良与被告刘其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七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姚长江的委托代理人刘静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其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长江诉称:2013年4月、2013年6月,被告承包工程让原告做施工铺贴墙地砖、贴石材等,拖欠原告劳务工资6000元,被告承诺完工付清劳务款,原告按照要求履行了贴石材、铺贴墙地砖义务,被告却未按约定付清劳务款,原告多次找被告追索无果,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款6000元,要求被告承担逾期支付的劳务款的利息,自拖欠之日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被告刘其虎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刘其虎在灵宝及三门峡明珠广场承包工程,雇佣刘九令等7人贴石材、铺贴墙砖地砖,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2014年2月25日刘其虎向刘九令等7人出具欠条两张,合计欠姚金良、刘九令等七人工人工资75000元。2014年4月刘其虎给刘九令、姚金良等七人支付工资5000元,剩余70000元没有偿还,姚金良、刘九令出具的欠款清单载明欠刘九令13000元、高春雷5000元、薛风缺6000元、姚运章5600元高先功4600元、姚长江6000元、姚金良29800元。姚长江诉至法院,要求刘其虎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款6000元并承担逾期支付的劳务款的利息,自拖欠之日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本院认为:被告刘其虎将在灵宝及三门峡明珠广场工程,雇佣刘九令、高春雷、薛风缺、姚运章、高先功、姚长江、姚金良7人贴石材,铺墙砖、地砖,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工程完工后,被告刘其虎给姚金良等7人出具欠条2份,被告刘其虎共欠姚金良等7人劳动报酬75000元,后被告刘其虎支付姚金良等7人工资5000元,剩余70000元未支付。后经刘九令、高春雷、薛风缺、姚运章、高先功、姚长江、姚金良7人核算,被告刘其虎尚欠原告姚长江6000元,原告姚长江与被告刘其虎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姚长江要求被告刘其虎支付劳动报酬6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姚长江主张利息但未写明具体数额,其诉请不明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刘其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长江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其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丽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奇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