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李鹏涛诉被告宋明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七民初字第31号 原告:李鹏涛,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委托代理人:万永康,许昌市魏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明真,女,汉族,1986年1月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七民初字第31号
原告:李鹏涛,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委托代理人:万永康,许昌市魏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明真,女,汉族,1986年1月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李鹏涛因与被告宋明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鹏涛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永康,被告宋明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鹏涛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12年3月份被告意外怀孕,双方在商量结婚事宜时出现矛盾。2012年12月29日女儿李雅倩出生,2013年1月底,被告就带着女儿回到娘家,原告多次要求看望女儿,被告一直避而不见。为利于女儿成长,请求判令非婚生女随原告生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宋明真辩称:原、被告是2011年农历新年确定恋爱关系,不同意非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能很好的照顾女儿,女儿应由被告继续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女儿18岁,一次性付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新年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12月29日生育非婚生女李雅倩,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已解除同居关系。李雅倩出生后一直随被告宋明真生活。原告系许昌万家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每月收入17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出生证明、许昌市瑞新电气有限公司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本案原、被告非婚生女儿正在哺乳期,应由被告宋明真抚养为宜,故原告李鹏涛要求判令婚生女随其生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鹏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鹏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臧东亮
代理审判员  李文晋
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 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