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978号 原告赵训普,男,1942年4月4日生,汉族。 被告孙文辉,男,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 第三人王百泉,男,1940年12月30日生,汉族。 第三人王春英,女,1943年3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训普诉被告孙文辉与第三人王百泉、王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训普于2014年11月24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训普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训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另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赵训普。 审判员 韦 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沛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