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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新社与申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145号 申请执行人杨新社,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申长生,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145号

申请执行人杨新社,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申长生,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申长生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申长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申长生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小 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