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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平与河南颐凤湾家俱销售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陈福平,男,1959年12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颐凤湾家俱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庆宾,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陈福平申请执行河南颐凤湾家俱销售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陈福平,男,1959年12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颐凤湾家俱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庆宾,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陈福平申请执行河南颐凤湾家俱销售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执行人河南颐凤湾家俱销售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法定代表人焦庆宾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陈福平对此案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小 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