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3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舒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登月,女,1977年4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郑州舒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登月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登月已经履行了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36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小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