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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根成与程勇峰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78号 申请执行人赵根成,男,1961年10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程勇峰,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赵根成诉程勇峰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勇峰按照本院(2012)上民初字第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78号

申请执行人赵根成,男,1961年10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程勇峰,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赵根成诉程勇峰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勇峰按照本院(2012)上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378号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牛 广 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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